配偶請求權逾期 還稅7萬元
繼承人申報父親遺產稅時,母親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核准扣除320萬元。但一年後,母親只過戶了250萬元財產,於是國稅局追回70萬元差額,重新計算遺產稅,追加7萬元遺產稅,開單給遺產稅的代表人,並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官員說:「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一定要執行,沒有執行的話,所節的稅會被追回。」有些案件後來會卡在股票、房地產過戶的問題,延誤執行,而錯過節稅的時效,要特別注意。
碰到過戶卡住情況,國稅局官員教了個方法,他說,請求權的扣除額在遺產稅的表格上就是一個數字,國稅局並沒有要求一定要分配到被繼承人(父親)的原來財產,只要配偶(母親)有拿到請求的財產即可,以上述例子來說,「兒子可以先拿自己的320萬元交給母親,」也就達成節稅要件了。
利用民法1031條之1「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來節遺產稅的案件不少,國人大概都已知曉應用這項權利合法節稅。官員說,但是有少數人會依法申報,卻沒有依規定執行,以至於該項請求權又被全數或部分追回。
南區國稅局於2017年3月25日核發本案遺產稅的繳清證明書,由於被繼承人妻子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國稅局核准其扣除320萬,官員說:「國稅局列管該遺產稅案,」自核發證明書起算,列管一年。
為什麼要列管一年?一年內繼承人要做什麼?官員解釋,繼承人拿到繳清證明書後,憑此證明(有的案件不用繳稅,會拿到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繼承,過戶財產。列管一年是要確認在這一年內,這位配偶有拿到她的請求權,320萬元的財產有到手。所以,配偶要保存相關履行交付或移轉財產之證明文件,以便國稅局核認後解除列管。
截至2018年3月24日一年屆期,南區國稅局核認過戶給配偶的財產僅250萬元,和請求權差了70萬元,官員說,國稅局就把這70萬元加回遺產淨額,重新核算遺產稅,由於適用稅率是10%,所以補稅7萬元。而且還要加計利息徵收,自原核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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