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詐騙集團,詐遍全球,重創台灣國際形象,最近才剛剛在泰國被捕的秦庠鈺,是鼎立集團負責人,被控以互助會模式,違法吸金136億,也只判刑11年而已。
最常見的是有些投資公司以高於銀行存款利息的手段吸收資金或者是用固定收益與到期保證獲利的模式,來吸引社會大眾進行各種類型的投資,例如:海外房地產投資、房地產證券、國外酒店股權或債權…等等。後來利息發放無法正常、或者本金無法回收而違約,最後影響經濟秩序且造成許多人的損害。這當中的相關法令問題為何呢?
依據銀行法,相關規範條文如下:
在台灣的法律是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所以欠錢的話,就算是刑事關完了,還是會有民事的問題,如果是有還款協議的話,是被認為「和解」,和解會取代原來的法律關係。
參考資料: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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