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有坑洞 致女機車騎士受傷獲國賠16萬
台南市郭姓女子2年前騎機車行經永康區中華路段,因天色昏暗且道路凹凸不平,致郭女經坑洞時人車倒地,四肢多處擦挫傷及腦震盪等傷害,經醫囑休養1個月,她向永康區公所提出國賠求償36萬多元,而公所主張僅瀝青輕微剝落而非坑洞,且任一點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的規定,新市簡易庭認公所無法免除路面坑洞管養不善之責,判賠16萬多元,可上訴。
郭女指出,2016年10月12日下午7時20分許,騎機車行經永康區中華路段,行經該處坑洞時人車倒地,因此四肢、膝部、肩膀、右側骨盆等部位挫傷、擦傷、腦震盪、右膝前十字韌帶撕裂等傷害,機車也受損。她主張,永康公所未能維護路面平整、設置防護裝置等防止危險發生的措施,未盡養護之責,對公共設施管理有缺失。
她指出,事故當時燈光昏暗,路旁停有大巴士,致她無法靠邊行駛,但她行駛外側車道並未違規且未超速。她為此求償醫療費、醫材費、工作損失、就醫交通費、機車維修費、整形除疤費用、精神慰撫金,合計36萬9191元。
永康區公所指出,依警方製作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郭女行車方向經過的坑洞深度僅0.5公分、0.6公分,僅瀝青輕微剝落而非坑洞,且未超出台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所規範的道路路面平整度,任一點的高低差不得超過0.6公分的規定,並無管理上的缺失,且該事故與現場道路路面瀝青剝離間並不具因果關係。
公所方面考量郭女受傷及國家賠償法採無過失責任,並同時有保護人民的立法意旨,同意與郭女進行國家賠償協議,並非承認郭女所述是真實。而郭女最初向公所求償18萬3187元,至今提高至36萬9191元,金額差距過大,不合常理。
因此,郭女主張被告公所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曾於去年3月間依國家賠償法向請求國家賠償,公所雖同意賠償,但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協商致協議不成立。
新市簡易庭認為,郭女行駛的車道上有深度0.7至0.5公分不等的三處坑洞,究竟因何處特定坑洞導致這起事故,並無證據可以評斷。道路行駛車輛的用路人,縱然完全盡其車前狀況的注意義務,也無法百分之百完全掌握路面情況,仍無從免除公所對路面坑洞管養不善之責。
經清算,法官准予醫療費用6萬9541元、醫療交通費用3萬7562元、機車修理費9850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合計16萬69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