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爭議不休
台北國稅局表示,往年民眾申報綜所稅錯誤態樣,最常見就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的爭議,包含:列報扶養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免稅額。
台北國稅局強調,會審慎查核,如有虛列免稅額情形,除發單補徵稅額外,還會裁處罰鍰。
以去年台北市為例,因免稅額遭剔除而提起復查的案件就多達73件,含:虛列配偶免稅額四件、離婚夫妻爭列子女免稅額三件、子女重複列報父母免稅額五件、列報同胞兄弟姊妹免稅額六件及其他親屬免稅額55件。
這些案件中,全數均經復查駁回,有64件未提訴願而告確定,另有九件提起訴願,亦經訴願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二件,但此類案件經過爭訟後,訴願決定及訴訟判決均維持原核定。
官員表示,我國民法已採登記婚,婚姻關係存續是以「登記年度」為準,故納稅義務人須在課稅年度已辦理結婚登記,始得與新婚配偶合併申報,並列報配偶免稅額。
離婚夫妻在每年綜所稅結算申報,經常發生同時列報子女免稅額爭議,官員指出,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無法達成協議,則以離婚夫妻各別提出的實際扶養事實證據為認定標準,倘雙方提出的扶養事實證據相當,則以法院判決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歸屬者或與子女同居之人為認定標準。
至於子女輪流扶養父母時,應協議由一人申報父母免稅額,如不能取得協議時,則以各申報扶養人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為認定標準。
納稅義務人如要列報扶養本人與配偶的兄弟姊妹,官員表示,該親屬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始得列報。
此外,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姪、甥等其他親屬,官員指出,該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外,尚應合於「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另外該親屬如有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時,例如該姪、甥之父母,納稅義務人須提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之合理說明及具體扶養其他親屬之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