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哇!我抽到大獎了!』
年底將近,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為慰勞員工,開始舉辦尾牙及抽獎活動,員工於該活動時抽中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
中獎員工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中獎之獎金或獎品金額達20,010元以上者(即應扣繳稅額超過2,000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稅款。
所得稅法第 14 條,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如果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時,則免予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就可以了。
參考資料: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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