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氣多變化,王媽媽和朋友約在餐廳吃飯,剛吃完飯,一起身就突然昏倒,心臟停止跳動,接下來就沒呼吸了。一切實在太突然,也沒有交代自己的財務狀況,子女或者其家屬應該如何處理呢?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3條之1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0條的規定,下面4種人死亡時,應該依照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1. 經常居住在國內的我國國民死亡時,應該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2. 經常居住在國外的我國國民和外國人死亡時,只要將他所遺留在我國境內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3. 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在他死亡時,仍應將他所遺留在國內和國外的全部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4.大陸地區的人民死亡,應該將他所遺留在臺灣地區的財產申報課徵遺產稅。
萬一王媽媽突然死亡,其子女沒有去辦理遺產稅申報的話,王媽媽在外面有欠錢,債權人是否可以去申報遺產稅?亦即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否代位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如繼承人沒有去辦理遺產稅申報者,債權人得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直到確定判決,必須等到法定申報遺產稅期限過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可代位申報遺產稅。
辦理時可據財政部68.7.9台財稅第34632號函、85.6.19.台財稅第851108564號函辦理。
執行名義之判決,係命債務人辦理不動產繼承、移轉或分割登記,而其權利標的物為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者,地政機關應命債權人提出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亦或是稅捐稽徵機關同意移轉證書後,始得辦理。
所謂的未繼承登記,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超過時間沒有辦理的話,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申報期限未辦理繼承登記者而言,如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對其應辦理繼承登記之遺產案件,尚未逾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申報期限時,債權人就無法適用上開聯繫辦法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所以瞭解相關的規定就不會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民法、國稅局、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