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稅局表示,父母死亡前二年內,如有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高雄國稅局最近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子女投保多筆保險,甲君為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甲君給付了多年保險費,並在死亡前二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子女。
但甲君在變更要保人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繼承人在辦理甲君的遺產稅申報時,也漏未將該保單列入遺產。高雄國稅局於是按被繼承人甲君變更要保人時的保單價值金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在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也得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官員表示,父母先前以要保人身分繳付保險費所累積的利得,在變更要保人為子女時,是將自己應得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屬「財產移轉」,經子女允受,贈與行為成立,應按截至保單要保人變更日的保單價值,課徵父母贈與稅。若父母不幸在變更要保人之日起二年內死亡,該保單價值屬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須併入父母遺產課稅。
官員解釋,我國將贈與稅視為遺產稅的補充稅,如果死亡前一定期間贈與的財產不列入遺產課稅,那麼一般人在死亡前就會先行移轉財產,以規避遺產稅。因此,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所贈與給子女的保單價值金仍是遺產,應課徵遺產稅。
官員說,如果在變更保單要保人時已繳納贈與稅,則按已繳納贈與稅額連同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利率計算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官員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多方查證,如有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時,記得要將變更要保人時的保單價值金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