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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1

保單也有關鍵時刻,4大重點一定要知道!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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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取消收費員 保戶忘繳保費
媒體引述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在28日表示,保險局已要求某壽險公司必須對於因為沒有收費員、派員到府服務,而讓忘了繳保費的保戶保單,不得因此而失效,因為這是保險公司片面更改保險契約事項,保戶沒有繳保費的責任在保險公司。
 
繳保費很重要 保障有無都看它
雖然以上只是單一公司的個案,但提醒大家,特別注意自己的權益。因為首先,《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的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其次,保險契約的成立,完全是基於「保險公司承保」,以及「要保人(保戶)繳交保費」為前提。所以,雖然有很多人說「保險有強迫儲蓄」的功能,但假設保戶不繼續繳交保費,保障就有可能失效。
 
「寬限期」的4大重點
不過好在,為了保障保戶因為一時的疏忽,而造成保單的失效,《保險法》中的第116條第一及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就提供了一道「寬限期」的設計,只要保戶在寬限期內繳清保費,就可以避免該有的保障失效的問題。其重點有以下4項:
 重點一、寬限期最少30天 
寬限期最少30天,且假設保戶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依法都必須負起理賠的責任(理賠金會扣除應繳保費)。也就是說,一時繳不出保費的保戶,只要把握住這30天的寬限期,並趕緊把保費補足,就可以避免讓保障「失效」。
 
重點二、寬限期的起算時點
寬限期的起算時點,一般是從保險公司寄發「催告通知」之後的「隔天」開始。由於保險公司的催告程序,必須用掛號信件的方式寄送(這樣才能證明保險公司「有寄」催告通知)。所以,以上計算時點,就是從「保戶簽收掛號信的隔天」開始起算。
 
重點三、「催告」看繳費管道和方式
有關「催告」部分,不同繳費管道或方式,會有不一樣的規定。假設保戶是透過金融機構轉帳,或是其他交付方式,依照契約條款規定,不論保戶是採取年繳、半年繳、季腳或月繳,保險公司一律必須有正式的「催告」動作。
 
但假設保戶是採取傳統的繳費方式(向保險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是由保險公司派員前往收取),只有在保戶採取「年繳」與「半年繳」時,保險公司才有「催告」的責任。
 
至於「季繳」與「月繳」的保戶,保險公司是沒有「催告」的義務。而這次金管會主委特別點名的「保單不能因此而失效」情形,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片面取消收費員收費的方式」的關係。
 
寬限期之後,保戶原有的保障就會因此消失
正因為寬限期之後,保戶原有的保障就會因此消失,且採傳統「季繳」及「月繳」方式的保戶,無法享有「保險公司催告」獲知的好處。因此,為了避免一時疏乎、忘了繳保費而喪失保障,保戶最好採取金融轉帳的繳費方式,或是採取「年繳」或「季繳」的方式繳費。
 
重點四、遞延年金險規定不同
個人遞延年金險規定不同。雖然個人遞延年金險也有類似「30天寬限期」的規定,但假設保戶就是不繳保費,當30天期間過了,保險公司則會將該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也就是「保額降低」)」,但契約依舊有效,而不是像其他保單一樣,過了寬限期之後仍不繳費,保單就會真的失效。
 
 
【新聞摘要及連結】
南山人壽將收費員轉型為客服人員,造成部分保戶忘了繳保費,保單停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28日表示,保險局已認定這是南山人壽片面變更保險契約事項,違反契約約定,若保戶因公司未派員收費,導致保費沒有繳,應是公司的責任,保單不能因此失效或停效。(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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