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利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 沒實際拿遺產小心被要求補稅
律師劉韋德在前篇中提及,夫妻喪偶可以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節稅,但必須注意,若是並未實際拿走遺產一半,就會被國稅局追繳少繳的稅金以及利息。
案情故事
陳先生和陳太太兩人結婚已超過30年了,當初結婚時,兩人都沒什麼錢,但後來陳先生投入股海,在股市打滾20多年後,他已經累積了10億的身價,但不幸的是,陳先生有天在打球時,突然因心肌梗塞過世了。
他的繼承人是陳太太和兩個兒子,辦完後事後,母子三人對於財產分配沒有爭議,但讓他們傷腦筋的是,10億的遺產,要繳將近1.9億的遺產稅,因此他們到處請教專家看有無節稅之道。
大兒子有位律師朋友告訴他們,可以利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節稅,這位律師分析說,因為陳先生的財產幾乎都是婚後財產,且並非是因繼承或贈與而來,依據民法第1030-1條,陳太太可以先請求陳先生過世時財產的一半,也就是5億左右,而剩下的5億才是遺產,算下來可節省約1億的遺產稅。
因此,陳太太在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時,就主張約5億的剩餘財產差額扣除,果然省了約1億的遺產稅,他們很感謝這位律師,還包了一個大紅包給他表示感謝。
報完遺產稅後,母子都以為沒事了,所以三人就「平均繼承」了陳先生的遺產,而陳太太實際上並沒有先拿走5億。
過了2年,他們突然接到國稅局的通知,要他們補繳1億的遺產稅,而且還要加計2年來的利息,陳太太和她兒子都很驚訝,不知道為何會這樣。
法律問題
本案中陳太太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後,還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法律解析
法律上,為了體恤婚姻中負責家務及教養子女的一方(通常是太太),所以74年6月時,民法增訂了第1030-1條,這就是很有名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因此在申報遺產稅時,若生存配偶婚後財產不多,而死亡配偶之財產也多是婚後取得,且非因繼承或受贈與而來,則生存配偶一旦行使這個權利時,其遺產稅的節稅效果是很可觀的。
但實務上,有很多人雖然向國稅局申請扣除剩餘財產之差額,但實際上只是為了想少繳一點稅,生存配偶並不是真的要先拿一半的遺產。
但這種情況,其實已經違反了法律准許扣除的目的,因此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不但如此,該法施行細則第11-1條還規定,除應補徵遺產稅外,還要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本案中由於陳太太並未實際拿走遺產的一半,因此國稅局向陳太太等人追繳當年1億的遺產稅和利息,是於法有據的。
律師叮嚀
申報遺產稅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實對於節稅有很大效果,但納稅義務人一定要記得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扣除之金額實際交付給生存配偶,才不會被要求補稅﹔至於交付後生存配偶可再利用合法方式或分年贈與,降低未來過世後課稅遺產淨額,這樣才能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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