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遺產 2種方案 結果大不同
案例:陳伯伯於107年1月3日死亡,陳媽媽依然健在,他們育有 2 男2女皆已滿20歲,其中小兒子為重度殘障人士。陳伯伯擁有房屋與土地,土地的公告現值總額為3000萬元,有房屋1棟,死亡當時評定現值為1090萬元,銀行存款430萬元,股票價值500萬元,其兒女於107年3月申報遺產稅,因為小兒子無謀生能力,所以配偶與其他的兄姊妹都拋棄繼承,由小兒子一人單獨繼承,那麼應繳多少遺產稅?但是如果都不拋棄繼承時稅金為多少呢?
【案例財產總值表】
遺產稅計算及法源:
依據財政部2017年12月14日公告201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免稅額:新台幣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遺贈稅法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稅率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10%、15%、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方案一:配偶、其他三子女皆拋棄繼承,由小兒子1人繼承
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計算為:5020萬-1991萬=3,029萬×10%=3,029,000元
方案二:配偶、四子女不拋棄繼承,協議分割遺產
稅率10%,應納遺產稅額計算為:5020萬-2634萬=2,386萬×10%=2,386,000元
二種方案比較,採方案二可節稅64.3萬元。
分割繼承方式及法源說明
繼承人等為使遺產由繼承人中之一人繼承,多以拋棄繼承之方式達成,實務上可以協議分割繼承之方式辦理。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規定:「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至5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的目的。
本案例中,陳伯伯的繼承人等可不拋棄繼承,而將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中不動產協議由小兒子繼承,銀行存款之大部分亦由小兒子繼承,僅留存款10萬元由配偶及其他三子女繼承,即可使遺產由小兒子繼承,又可節省64.3萬元之遺產稅。
關鍵字:遺產稅,拋棄繼承,節稅,分割遺產,繼承法源
參考資料:國稅局,財政部